2007年11月27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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伤口多长?拇指断否?刺伤刺透?
天台检察官明察秋毫办铁案
何灵鸿

  伤口是10.1厘米长还是9厘米长?胃壁是刺伤还是刺破?拇指是断了还是没断?这些细微的差别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、定罪。天台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审查人体损伤案件中认真把关,连续改变几起原伤情鉴定结论的案件,做到了不枉不纵,维护了法律尊严。

  伤口的一厘米之差
  2006年6月9日,周群与潘明因琐事发生口角,后来周群操着两把菜刀搭乘摩托车追至一理发店,将潘明右前臂砍伤。据县医院门诊病历记载,潘明“右前臂背侧见12厘米长斜形创口”。
  同年10月18日,公安机关法医对潘明伤情进行检验,得出结论:“右前臂上三分之一前外侧见10.1×0.15cm斜形条状疤痕……构成轻伤。”
  2007年5月30日,周群涉嫌故意伤害案件被移送天台检察院审查起诉。该院技术科对潘明伤情鉴定进行审查时,发现其右前臂伤口疤痕长度不是10.1厘米,而是只有9厘米。由于当时医院检查和法医检验除了文字记载以外,无其它客观证据来印证当时的创口、疤痕长度,此时只能以活体检验为准。根据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(试行)》和《人体轻微伤的鉴定》有关规定,该损伤属轻微伤。天台检察院认为周“随意殴打他人,致被害人轻微伤,行为情节显著轻微,不构成犯罪”,遂于7月4日对周群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  这个大拇指断了吗?
  2006年10月2日夜,许证到天台县城关“玛雅酒吧”喝酒,与郑某等人发生口角。此后,不肯善罢甘休的许证手持两把刀返回酒吧与郑某等人斗殴,并将许海、王某二人砍伤。
  问题的争执出现在许海的伤情上。据医院门诊病历及住院病历记载,许海“左拇指掌指关节大部离断,大于4/5,仅余桡侧少许皮肤……初步诊断为左拇指完全离断伤,失血性休克。”而此后公安局法医认定许海被砍伤左手致第一掌骨粉碎性骨折,左拇指关节活动受限,其损伤为轻伤。
  案件被移送到检察机关后,检察院技术科对许海伤情鉴定进行审查:许海左拇指无知觉,左拇指关节、指掌关节屈伸不能……结合医院病历记载:左拇指被砍伤,左拇指掌关节大部离断大于五分之四,仅余桡侧少许皮肤,并行断指再植术等情况,该院采纳了重伤的鉴定意见,将本案寻衅滋事罪改为故意伤害罪,向法院提起公诉。最后法院也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许证有期徒刑4年,从而使重罪不致轻判,维护了法律的权威。

  胃壁刺伤还是刺透?
  这是一起案发于2005年10月25日的伤害案,学生许某在与同学争执打斗中,持匕首刺伤了姚某、裘某,其中一刀深深地扎进了裘某腹部。
  同年12月23日,天台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,许某于2006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。经公安法医鉴定,裘某左腹胃壁刺伤,构成重伤。6月14日,公安机关提请天台检察院批捕犯罪嫌疑人许某。
  检察院办案人员审查后认为,许某1990年8月出生,作案时未满16周岁,根据《刑法》规定,只有造成重伤后果才负刑事责任,否则就不负刑事责任。而检察院法医复核后,认为被害人裘某的伤情是“胃壁刺伤,腹壁贯穿伤,致大网膜外露,腹腔积血。”其伤未贯穿胃体全层,不符合《人身重伤鉴定标准》中“胃、肝、胆穿孔或破裂”的重伤标准,认定重伤存在疑窦,遂与台州市检察院技术处联系会检。经会检,重新鉴定裘某伤情程度属轻伤。6月21日,天台检察院认为许某行为不构成犯罪,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。公安机关接到不捕决定后,当天释放了许某。(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)